广州海运CIF
February 27, 2011 | tags | views
Comments 0
际货运保险并非我们想象的那么简单,它不只是收取客人保险费用再去买保险从而完成运输。国际货运中很多环节都会出现货物损灭的现象,那么更深刻的了解国际货运保险知识也会让我们的专业服务更上一个台阶。本篇介绍保险的概念、产生过程、购买保险及保险索赔等内容。
保险基础知识:
海运保险
海运保险是指承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遭受海上的各种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以及应由货主承担的费用。
1.海运保险范围可概括为可保障的危险、可补偿的损失和可承担的费用3个方面。
(1)可保障的危险主要是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
(2)可补偿的损失从性质上划分有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从损失的程度上划分有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3)可承担的费用,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为减少货物的实际损失出发而支付的费用可由保险人承担。
2.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险别种类。分主险、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每一种又以承保的风险范围区分为若干种。
(1)主险。有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3种。
(2)各种一般附加险。各种一般附加险的责任都已包括在一切
险的责任范围之内。
(3)特别附加险。主要有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拒收险、
黄曲霉素险、舱面险、货运港澳地区存舱火险责任扩展条款。
(4)特殊附加险。主要有战争险、罢工险。
3.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责任起讫。主要规定是仓至仓条款,即保险责任从货物运离保险单上载明的起运港发货人的仓库或贮存处所时开始,一直到货物运送到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仓库或贮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处所为止。
空运保险
是指承保货物在飞机运输中因遭受各种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以及由货主承担的费用。空运险的除外责任和责任起讫等规定同海洋运输货物保险规定的精神基本一致,但保险责任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离飞机后满30天为限。
国际货运保险同其他保险一样,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这个保险利益,在国际货运中,体现在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和所承担的风险责任上。以FOB、FCA、CFR和CPT方式达成的交易,货物在越过船舷后风险由买方承担。一旦货物发生损失,买方的利益受到损失,所以买方具有保险利益。所以由买方作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合同只在货物越过船舷后才生效。货物越过船舷以前,买方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不属于保险人对买方所投保险的承保范围。以CIF和CIP方式达成的交易,投保是卖方的合同义务,卖方拥有货物所有权,当然具有保险利益。卖方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合同在货物启运地启运后即生效。
保险人所承保的标的,是保险所要保障的对象。但被保险人(投保人)投保的并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这个利益,叫做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货运保险概念及产生:
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保险,通常是为了弥补国际货物运输方面所带来的风险。这种风险不仅来源于运输本身,而且来源于完成运输的许多环节当中,如运输合同、仓储合同、保险合同的签订、操作、报关、管货、向承运人索赔和保留索赔权的合理程序、签发单证、付款手续等。上述这些经营项目一般都是由国际货运代理来履行的。一个错误的指示、一个错误的地址,往往都会给国际货运代理带来非常严重的后果和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国际货运代理有必要投保自己的责任险。另外,当国际货运代理以承运人身份出现时,不仅有权要求合理的责任限制,而且其经营风险还可通过投保责任险而获得赔偿。
一、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险的产生
国际货运代理所承担的责任风险主要产生于以下三种情况:
一种是国际货运代理本身的过失。国际货运代理未能履行代理义务,或在使用自有运输工具进行运输出现事故的情况下,无权向任何人追索。
另一种是分包人的过失。在“背对背”签约的情况下,责任的产生往往是由于分包人的行为或遗漏,而国际货运代理没有任何过错。此时,从理论上讲国际货运代理有充分的追索权,但复杂的实际情况却使其无法全部甚至部分地从责任人处得到补偿,如:海运(或陆运)承运人破产。
还有一种是保险责任不合理。在“不同情况的保险”责任下,单证不是“背对背”的,而是规定了不同的责任限制,从而使分包人或责任小于国际货运代理或免责。
上述三种情况所涉及的风险,国际货运代理都可以通过投保责任险,从不同的渠道得到保险的赔偿。
二、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险的内容
国际货运代理投保责任险的内容,取决于因其过失或疏忽所导致的风险损失。如:
错误与遗漏,虽有指示但未能投保或投保类别有误;迟延报关或报关单内容缮制有误;发运到错误的目的地;选择运输工具有误;选择承运人有误;再次出口未办理退还关税和其他税务的必要手续保留向船方、港方、国内储运部门、承运单位及有关部门追偿权的遗漏;不顾保单有关说明而产生的遗漏;所交货物违反保单说明。
仓库保管中的疏忽。在港口或外地中转库(包括货运代理自己拥有的仓库或租用、委托暂存其他单位的仓库、场地)监卸、监装和储存保管工作中代运的疏忽过失。
货损货差责任不清。在与港口储运部门或内地收货单位各方接交货物时,数量短少、残损责任不清,最后由国际货运代理承担的责任。
迟延或未授权发货,如:部分货物未发运;港口提货不及时;未及时通知收货人提货;违反指示交货或未经授权发货;交货但未收取货款(以交货付款条件成交时)。
三、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的方式及渠道
国际货运代理技保责任险时,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供选择,即有限责任保险、完全法律责任保险、最高责任保险、集体保险制度。国际货运代理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方式进行投保。
(一)国际货运代理的有限责任保险
国际货运代理仅按其本身规定的责任范围对其有限责任投保,国际货运代理的有限责任保险主要分三种类型。第一类,根据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标准交易条件确定的国际货运代理责任范围,国际货运代理可选择只对其有限责任投保;第二类,国际货运代理也可接受保险公司的免赔额,这将意味着,免赔额部分的损失须由国际货运代理承担。保单中订立免赔额条款的目的是:一方面,使投保人在增强责任心、减少事故发生的同时,从中享受到缴纳较低保险费的好处;另一方面,保险人可避免处理大量的小额赔款案件,节省双方的保险理赔费用,这对双方均有益。免赔部分越大,保险险费越低,但对投保人来说却存在下述风险,即对低于免赔额的索赔,均由国际货运代理支付,这样当它面对多起小额索赔时,就会承担总额非常大的损失,而且有可能根本无法从保险人处得到赔偿;第三类,国际货运代理还可通过缩小保险范围来降低其保险费,只要过去的理赔处理经验证明这是合理的。但意料之外的超出范围的大额索赔可能会使其蒙受巨大损失。
(二)国际货运代理的完全法律责任保险
国际货运代理按其所从事的业务范围、应承担的法津责任进行投保。根据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标准交易条件确定的国际货运代理责任范围,国际货运代理可以选择有限责任投保,也可以选择完全责任投保。但有的国家的法院对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标准交易条件中有关责任的规定不予认定,所以,国际货运代理进行完全法律责任保险是十分必要的。
(三)国际货运代理的最高责任保险
在某些欧洲国家,一种被称为 SVS 和 AREX 的特种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体制被广泛采用。在这种体制下,对于超过确定范围以外的责任,国际货运代理必须为客户提供“最高”保险,即向货物保险人支付一笔额外的保险费用。这种体制尽管对国际货运代理及客户都有利,但目前仅在欧洲流行。
(四)国际货运代理的集体保险制度
在某些国家,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设立了集体保险制度,向其会员组织提供责任保险。这种集体保险制度既有利也有弊。其优点是使该协会能够代表其成员协商而得到一个有利的保险费率;并使该协会避免要求其成员进行一个标准的、最小限度的保险,并依此标准进行规范的文档记录。这种制度的缺点是,一旦推行一个标准的保险费率,就等于高效率的国际货运代理对其低效率的同行进行补贴,从而影响其改进风险管理、索赔控制的积极性;同时使其成员失去协会的内部信息,而该信息可能为竞争者所利用。
四、国际货运代理主要通过四种渠道投保其责任险
一是所有西方国家和某些东方国家的商业保险公司,可以办理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险;二是,伦敦的劳埃德保险公司,通过辛迪加体制,每个公司均承担一个分保险,虽然该公司相当专业,但市场仍分为海事与非海事,并且只能通过其保险经纪人获得保险;三是,互保协会也可以投保责任险。这是一个具有共同利益的运输经纪人,为满足其特殊需要而组成的集体性机构。另外一种是,通过保险经纪人(其自身并不能提供保险),可为国际货运代理选择可承保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并能代表国际货运代理与保险人进行谈判,还可提供损失预防、风险管理、索赔程度等方面的咨询,并根据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标准交易条件来解决国际货运代理的经济、货运、保险及法律等问题。
五、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
虽然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可以通过投保责任险将风险事先转移,但作为国际货运代理必须清楚地懂得,投保了责任险并不意味着保险公司将承保所有的风险,因此绝不可误认为在任何情况下,发生任何事故,即使自己有责任担也不必承担任何风险与责任,统统由保险公司承担,这种想法是错误的。事实上,保单中往往都有除外条款,即保险公司不予承保,所以要特别注意阅读保单中的除外条款,并加以认真地研究和考虑。另外,保单中同时订有要求投保人履行的义务条款,如投保人未尽其义务,也会导致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后果。
适用于各种保险,包括责任保险的保单中,除外条款和限制通常有:在承保期间以外发生的危险或事故不予承保索赔时间超过承保条例或法律规定的时效;保险合同或保险公司条例中所规定的除外条款及不在承保范围内的国际货运代理的损失;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如运输毒品、枪支、弹药、走私物品或一些国家禁止的物品;蓄意或故意行为,如倒签提单、预借提单引起的损失;战争、入侵、外敌、敌对行为(不论是否宣战)、内战、反叛、革命、起义、军事或武装侵占、罢工、停业、暴动、骚乱、戒严和没收、充公、征购等的任何后果,以及为执行任何政府、公众或地方权威的指令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任何由核燃料或核燃料爆炸所致核废料产生之离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所导致、引起或可归咎于此的任何财产灭失、摧毁、毁坏或损失及费用,不论直接或间接,还是作为其后果损失;超出保险合同关于赔偿限额规定的部分;事先未征求保险公司的意见,擅自赔付对方,亦可能从保险公司得不到赔偿或得不到全部赔偿。例如:当货物发生残损后,国际货运代理自认为是自己的责任,未征求保险公司的意见,自做主张赔付给对方。如事后证明不属或不完全属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保险公司将不承担或仅承担其应负责的部分损失。
办理国际货运保险策略
办理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几乎是每一单出口业务都要做的事,但要办得既稳妥又经济却不简单。由于实际操作中情况千差万别,因此,如何灵活运用保险,回避出口货物运输中的风险,是技巧性很强的专业工作。国际货物运输险就业务内容来讲是最复杂的。它的品种多,不仅有主险和附加险,而且附加险又分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主险的选择、主险和附加险的搭配运用都需要专业知识。
险别选择五要素
在投保时,你总是希望在保险范围和保险费之间寻找平衡点。要做到这一点,首先要对自己所面临的风险做出评估,甄别哪种风险最大、最可能发生,并结合不同险种的保险费率来加以权衡。
多投险种当然安全感会强很多,但保费的支出肯定也要增加。出口商投保时,通常要对以下几个因素进行综合考虑:1.货物的种类、性质和特点;2.货物的包装情况;3.货物的运输情况(包括运输方式、运输工具、运输路线);4.发生在港口和装卸过程中的损耗情况等;5.目的地的政治局势,如在1998年北约空袭南联盟和1999年巴基斯坦政变期间,如果投保战争险,出口商就不必为货物的安全问题而心惊肉跳了。
“综合考虑所出货物的各种情况非常重要,这样既可节省保费,又能较全面地提高风险保障程度。”在办理投保业务时考虑得比较多而且全面将会最大程度减小你的损失。现在出口业务普遍利润微薄,而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却有增加的趋势,因此在投保时更应仔细权衡。”
何时选用一切险 查阅最全面的金融(银行、保险、证券、外汇、农信社、城商行、外资银行)信息和最有价值的金融资源请登陆中国金融资源总库
“一切险”是最常用的一个险种。买家开立的信用证也多是要求出口方投保一切险。投保一切险最方便,因为它的责任范围包括了平安险、水渍险和11种一般附加险,投保人不用费心思去考虑选择什么附加险。但是,往往最方便的服务需要付出的代价也最大。就保险费率而言,水渍险的费率约相当于一切险的1/2,平安险约相当于一切险的1/3。
然而是否选择一切险作为主险要视实际情况而定。例如,毛、棉、麻、丝、绸、服装类和化学纤维类商品,遭受损失的可能性较大,如粘污、钩损、偷窃、短少、雨淋等,有必要投保一切险。有的货品则确实没有必要投保一切险,像低值、裸装的大宗货物如矿砂、钢材、铸铁制品,主险投保平安险就可以了;另外,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再投保舱面险作为附加险。对于不大可能发生碰损、破碎或容易生锈但不影响使用的货物,如铁钉、铁丝、螺丝等小五金类商品,以及旧汽车、旧机床等二手货,可以投保水渍险作为主险。
有的货物投保了一切险作为主险可能还不够,还需投保特别附加险。某些含有黄曲霉素的食物,如花生、油菜籽、大米等食品,往往含有这种毒素,会因超过进口国对该毒素的限制标准而被拒绝进口、没收或强制改变用途,从而造成损失,那么,在出口这类货物的时候,就应将黄曲霉素险作为特别附加险予以承保。
主险与附加险灵活使用
案例介绍:1998年某公司出口一批钢材(裸装)到中美洲国家,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海洋货物运输“水渍险”。货物抵达目的地后,发现短卸5件。收货人即联系保险单所列检验理赔代理人进行检验清点,该检验人出具检验报告证实短卸事实,收货人于是向保险公司索赔。但是该段运输只投保了“水渍险”,“短卸”并不在承保范围内,保险公司爱莫能助。对此,业内人士建议说:“此类货品若投保水渍险附加偷窃提货不着险,就可以解决上述问题。加保的保费一般按一切险的80%收取。”
因为保险公司在理赔的时候,首先要确认导致损失的原因,只有在投保险种的责任范围内导致的损失才会被赔偿,故此,附加险的选择要针对易出险因素来加以考虑。例如,玻璃制品、陶瓷类的日用品或工艺品等产品,会因破碎造成损失,投保时可在平安险或水渍险的基础上加保破碎险;麻类商品,受潮后会发热、引起霉变、自燃等带来损失,应在平安险或水渍险的基础上加保受热受潮险;石棉瓦(板)、水泥板、大理石等建筑材料类商品,主要损失因破碎导致,应该在平安险的基础上加保破碎险。
目标市场不同,费率亦不同,出口商在核算保险成本时,就不能“一刀切”。举例来讲,如果投保一切险,欧美发达国家的费率可能是0.5%,亚洲国家是1.5%,非洲国家则会高达 3.5%。另外,货主在选择险种的时候,要根据市场情况选择附加险,如到菲律宾、印尼、印度的货物,因为当地码头情况混乱,风险比较大,应该选择偷窃提货不着险和短量险作为附加险,或者干脆投保一切险。
防险比保险更重要
保险是转移和分散风险的工具。虽然风险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会负责理赔,但货主在索赔的过程中费时费力,也是不小的代价,所以,预防风险的意识和在投保的基础上做一些预防措施非常必要。郭先生总结他经手的索赔案例时提醒说:“因集装箱的破漏而导致货物受损的案例越来越多。”要防止这种风险,一是尽量选择实力强、信誉好的船公司,他们的硬件设备相对会好一些;二是在装货前要仔细检查空柜,看看有无破漏,柜门口的封条是否完好。还要查看是否有异味,推测前一段装了什么货物。如果你现在要装的货是食品或药品,而以前装的是气味浓烈的货物甚至是危险性很高的化工品的话,就可能导致串味,甚至使货物根本不能再使用。
保险基础知识:
海运保险
海运保险是指承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遭受海上的各种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以及应由货主承担的费用。
1.海运保险范围可概括为可保障的危险、可补偿的损失和可承担的费用3个方面。
(1)可保障的危险主要是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
(2)可补偿的损失从性质上划分有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从损失的程度上划分有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3)可承担的费用,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为减少货物的实际损失出发而支付的费用可由保险人承担。
2.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险别种类。分主险、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每一种又以承保的风险范围区分为若干种。
(1)主险。有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3种。
(2)各种一般附加险。各种一般附加险的责任都已包括在一切
险的责任范围之内。
(3)特别附加险。主要有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拒收险、
黄曲霉素险、舱面险、货运港澳地区存舱火险责任扩展条款。
(4)特殊附加险。主要有战争险、罢工险。
3.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责任起讫。主要规定是仓至仓条款,即保险责任从货物运离保险单上载明的起运港发货人的仓库或贮存处所时开始,一直到货物运送到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仓库或贮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处所为止。
空运保险
是指承保货物在飞机运输中因遭受各种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以及由货主承担的费用。空运险的除外责任和责任起讫等规定同海洋运输货物保险规定的精神基本一致,但保险责任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离飞机后满30天为限。
国际货运保险同其他保险一样,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这个保险利益,在国际货运中,体现在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和所承担的风险责任上。以FOB、FCA、CFR和CPT方式达成的交易,货物在越过船舷后风险由买方承担。一旦货物发生损失,买方的利益受到损失,所以买方具有保险利益。所以由买方作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合同只在货物越过船舷后才生效。货物越过船舷以前,买方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不属于保险人对买方所投保险的承保范围。以CIF和CIP方式达成的交易,投保是卖方的合同义务,卖方拥有货物所有权,当然具有保险利益。卖方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合同在货物启运地启运后即生效。
保险人所承保的标的,是保险所要保障的对象。但被保险人(投保人)投保的并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这个利益,叫做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货运保险概念及产生:
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保险,通常是为了弥补国际货物运输方面所带来的风险。这种风险不仅来源于运输本身,而且来源于完成运输的许多环节当中,如运输合同、仓储合同、保险合同的签订、操作、报关、管货、向承运人索赔和保留索赔权的合理程序、签发单证、付款手续等。上述这些经营项目一般都是由国际货运代理来履行的。一个错误的指示、一个错误的地址,往往都会给国际货运代理带来非常严重的后果和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国际货运代理有必要投保自己的责任险。另外,当国际货运代理以承运人身份出现时,不仅有权要求合理的责任限制,而且其经营风险还可通过投保责任险而获得赔偿。
一、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险的产生
国际货运代理所承担的责任风险主要产生于以下三种情况:
一种是国际货运代理本身的过失。国际货运代理未能履行代理义务,或在使用自有运输工具进行运输出现事故的情况下,无权向任何人追索。
另一种是分包人的过失。在“背对背”签约的情况下,责任的产生往往是由于分包人的行为或遗漏,而国际货运代理没有任何过错。此时,从理论上讲国际货运代理有充分的追索权,但复杂的实际情况却使其无法全部甚至部分地从责任人处得到补偿,如:海运(或陆运)承运人破产。
还有一种是保险责任不合理。在“不同情况的保险”责任下,单证不是“背对背”的,而是规定了不同的责任限制,从而使分包人或责任小于国际货运代理或免责。
上述三种情况所涉及的风险,国际货运代理都可以通过投保责任险,从不同的渠道得到保险的赔偿。
二、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险的内容
国际货运代理投保责任险的内容,取决于因其过失或疏忽所导致的风险损失。如:
错误与遗漏,虽有指示但未能投保或投保类别有误;迟延报关或报关单内容缮制有误;发运到错误的目的地;选择运输工具有误;选择承运人有误;再次出口未办理退还关税和其他税务的必要手续保留向船方、港方、国内储运部门、承运单位及有关部门追偿权的遗漏;不顾保单有关说明而产生的遗漏;所交货物违反保单说明。
仓库保管中的疏忽。在港口或外地中转库(包括货运代理自己拥有的仓库或租用、委托暂存其他单位的仓库、场地)监卸、监装和储存保管工作中代运的疏忽过失。
货损货差责任不清。在与港口储运部门或内地收货单位各方接交货物时,数量短少、残损责任不清,最后由国际货运代理承担的责任。
迟延或未授权发货,如:部分货物未发运;港口提货不及时;未及时通知收货人提货;违反指示交货或未经授权发货;交货但未收取货款(以交货付款条件成交时)。
三、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的方式及渠道
国际货运代理技保责任险时,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供选择,即有限责任保险、完全法律责任保险、最高责任保险、集体保险制度。国际货运代理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方式进行投保。
(一)国际货运代理的有限责任保险
国际货运代理仅按其本身规定的责任范围对其有限责任投保,国际货运代理的有限责任保险主要分三种类型。第一类,根据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标准交易条件确定的国际货运代理责任范围,国际货运代理可选择只对其有限责任投保;第二类,国际货运代理也可接受保险公司的免赔额,这将意味着,免赔额部分的损失须由国际货运代理承担。保单中订立免赔额条款的目的是:一方面,使投保人在增强责任心、减少事故发生的同时,从中享受到缴纳较低保险费的好处;另一方面,保险人可避免处理大量的小额赔款案件,节省双方的保险理赔费用,这对双方均有益。免赔部分越大,保险险费越低,但对投保人来说却存在下述风险,即对低于免赔额的索赔,均由国际货运代理支付,这样当它面对多起小额索赔时,就会承担总额非常大的损失,而且有可能根本无法从保险人处得到赔偿;第三类,国际货运代理还可通过缩小保险范围来降低其保险费,只要过去的理赔处理经验证明这是合理的。但意料之外的超出范围的大额索赔可能会使其蒙受巨大损失。
(二)国际货运代理的完全法律责任保险
国际货运代理按其所从事的业务范围、应承担的法津责任进行投保。根据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标准交易条件确定的国际货运代理责任范围,国际货运代理可以选择有限责任投保,也可以选择完全责任投保。但有的国家的法院对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标准交易条件中有关责任的规定不予认定,所以,国际货运代理进行完全法律责任保险是十分必要的。
(三)国际货运代理的最高责任保险
在某些欧洲国家,一种被称为 SVS 和 AREX 的特种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体制被广泛采用。在这种体制下,对于超过确定范围以外的责任,国际货运代理必须为客户提供“最高”保险,即向货物保险人支付一笔额外的保险费用。这种体制尽管对国际货运代理及客户都有利,但目前仅在欧洲流行。
(四)国际货运代理的集体保险制度
在某些国家,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设立了集体保险制度,向其会员组织提供责任保险。这种集体保险制度既有利也有弊。其优点是使该协会能够代表其成员协商而得到一个有利的保险费率;并使该协会避免要求其成员进行一个标准的、最小限度的保险,并依此标准进行规范的文档记录。这种制度的缺点是,一旦推行一个标准的保险费率,就等于高效率的国际货运代理对其低效率的同行进行补贴,从而影响其改进风险管理、索赔控制的积极性;同时使其成员失去协会的内部信息,而该信息可能为竞争者所利用。
四、国际货运代理主要通过四种渠道投保其责任险
一是所有西方国家和某些东方国家的商业保险公司,可以办理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险;二是,伦敦的劳埃德保险公司,通过辛迪加体制,每个公司均承担一个分保险,虽然该公司相当专业,但市场仍分为海事与非海事,并且只能通过其保险经纪人获得保险;三是,互保协会也可以投保责任险。这是一个具有共同利益的运输经纪人,为满足其特殊需要而组成的集体性机构。另外一种是,通过保险经纪人(其自身并不能提供保险),可为国际货运代理选择可承保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并能代表国际货运代理与保险人进行谈判,还可提供损失预防、风险管理、索赔程度等方面的咨询,并根据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标准交易条件来解决国际货运代理的经济、货运、保险及法律等问题。
五、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
虽然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可以通过投保责任险将风险事先转移,但作为国际货运代理必须清楚地懂得,投保了责任险并不意味着保险公司将承保所有的风险,因此绝不可误认为在任何情况下,发生任何事故,即使自己有责任担也不必承担任何风险与责任,统统由保险公司承担,这种想法是错误的。事实上,保单中往往都有除外条款,即保险公司不予承保,所以要特别注意阅读保单中的除外条款,并加以认真地研究和考虑。另外,保单中同时订有要求投保人履行的义务条款,如投保人未尽其义务,也会导致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后果。
适用于各种保险,包括责任保险的保单中,除外条款和限制通常有:在承保期间以外发生的危险或事故不予承保索赔时间超过承保条例或法律规定的时效;保险合同或保险公司条例中所规定的除外条款及不在承保范围内的国际货运代理的损失;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如运输毒品、枪支、弹药、走私物品或一些国家禁止的物品;蓄意或故意行为,如倒签提单、预借提单引起的损失;战争、入侵、外敌、敌对行为(不论是否宣战)、内战、反叛、革命、起义、军事或武装侵占、罢工、停业、暴动、骚乱、戒严和没收、充公、征购等的任何后果,以及为执行任何政府、公众或地方权威的指令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任何由核燃料或核燃料爆炸所致核废料产生之离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所导致、引起或可归咎于此的任何财产灭失、摧毁、毁坏或损失及费用,不论直接或间接,还是作为其后果损失;超出保险合同关于赔偿限额规定的部分;事先未征求保险公司的意见,擅自赔付对方,亦可能从保险公司得不到赔偿或得不到全部赔偿。例如:当货物发生残损后,国际货运代理自认为是自己的责任,未征求保险公司的意见,自做主张赔付给对方。如事后证明不属或不完全属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保险公司将不承担或仅承担其应负责的部分损失。
办理国际货运保险策略
办理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几乎是每一单出口业务都要做的事,但要办得既稳妥又经济却不简单。由于实际操作中情况千差万别,因此,如何灵活运用保险,回避出口货物运输中的风险,是技巧性很强的专业工作。国际货物运输险就业务内容来讲是最复杂的。它的品种多,不仅有主险和附加险,而且附加险又分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主险的选择、主险和附加险的搭配运用都需要专业知识。
险别选择五要素
在投保时,你总是希望在保险范围和保险费之间寻找平衡点。要做到这一点,首先要对自己所面临的风险做出评估,甄别哪种风险最大、最可能发生,并结合不同险种的保险费率来加以权衡。
多投险种当然安全感会强很多,但保费的支出肯定也要增加。出口商投保时,通常要对以下几个因素进行综合考虑:1.货物的种类、性质和特点;2.货物的包装情况;3.货物的运输情况(包括运输方式、运输工具、运输路线);4.发生在港口和装卸过程中的损耗情况等;5.目的地的政治局势,如在1998年北约空袭南联盟和1999年巴基斯坦政变期间,如果投保战争险,出口商就不必为货物的安全问题而心惊肉跳了。
“综合考虑所出货物的各种情况非常重要,这样既可节省保费,又能较全面地提高风险保障程度。”在办理投保业务时考虑得比较多而且全面将会最大程度减小你的损失。现在出口业务普遍利润微薄,而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却有增加的趋势,因此在投保时更应仔细权衡。”
何时选用一切险 查阅最全面的金融(银行、保险、证券、外汇、农信社、城商行、外资银行)信息和最有价值的金融资源请登陆中国金融资源总库
“一切险”是最常用的一个险种。买家开立的信用证也多是要求出口方投保一切险。投保一切险最方便,因为它的责任范围包括了平安险、水渍险和11种一般附加险,投保人不用费心思去考虑选择什么附加险。但是,往往最方便的服务需要付出的代价也最大。就保险费率而言,水渍险的费率约相当于一切险的1/2,平安险约相当于一切险的1/3。
然而是否选择一切险作为主险要视实际情况而定。例如,毛、棉、麻、丝、绸、服装类和化学纤维类商品,遭受损失的可能性较大,如粘污、钩损、偷窃、短少、雨淋等,有必要投保一切险。有的货品则确实没有必要投保一切险,像低值、裸装的大宗货物如矿砂、钢材、铸铁制品,主险投保平安险就可以了;另外,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再投保舱面险作为附加险。对于不大可能发生碰损、破碎或容易生锈但不影响使用的货物,如铁钉、铁丝、螺丝等小五金类商品,以及旧汽车、旧机床等二手货,可以投保水渍险作为主险。
有的货物投保了一切险作为主险可能还不够,还需投保特别附加险。某些含有黄曲霉素的食物,如花生、油菜籽、大米等食品,往往含有这种毒素,会因超过进口国对该毒素的限制标准而被拒绝进口、没收或强制改变用途,从而造成损失,那么,在出口这类货物的时候,就应将黄曲霉素险作为特别附加险予以承保。
主险与附加险灵活使用
案例介绍:1998年某公司出口一批钢材(裸装)到中美洲国家,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海洋货物运输“水渍险”。货物抵达目的地后,发现短卸5件。收货人即联系保险单所列检验理赔代理人进行检验清点,该检验人出具检验报告证实短卸事实,收货人于是向保险公司索赔。但是该段运输只投保了“水渍险”,“短卸”并不在承保范围内,保险公司爱莫能助。对此,业内人士建议说:“此类货品若投保水渍险附加偷窃提货不着险,就可以解决上述问题。加保的保费一般按一切险的80%收取。”
因为保险公司在理赔的时候,首先要确认导致损失的原因,只有在投保险种的责任范围内导致的损失才会被赔偿,故此,附加险的选择要针对易出险因素来加以考虑。例如,玻璃制品、陶瓷类的日用品或工艺品等产品,会因破碎造成损失,投保时可在平安险或水渍险的基础上加保破碎险;麻类商品,受潮后会发热、引起霉变、自燃等带来损失,应在平安险或水渍险的基础上加保受热受潮险;石棉瓦(板)、水泥板、大理石等建筑材料类商品,主要损失因破碎导致,应该在平安险的基础上加保破碎险。
目标市场不同,费率亦不同,出口商在核算保险成本时,就不能“一刀切”。举例来讲,如果投保一切险,欧美发达国家的费率可能是0.5%,亚洲国家是1.5%,非洲国家则会高达 3.5%。另外,货主在选择险种的时候,要根据市场情况选择附加险,如到菲律宾、印尼、印度的货物,因为当地码头情况混乱,风险比较大,应该选择偷窃提货不着险和短量险作为附加险,或者干脆投保一切险。
防险比保险更重要
保险是转移和分散风险的工具。虽然风险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会负责理赔,但货主在索赔的过程中费时费力,也是不小的代价,所以,预防风险的意识和在投保的基础上做一些预防措施非常必要。郭先生总结他经手的索赔案例时提醒说:“因集装箱的破漏而导致货物受损的案例越来越多。”要防止这种风险,一是尽量选择实力强、信誉好的船公司,他们的硬件设备相对会好一些;二是在装货前要仔细检查空柜,看看有无破漏,柜门口的封条是否完好。还要查看是否有异味,推测前一段装了什么货物。如果你现在要装的货是食品或药品,而以前装的是气味浓烈的货物甚至是危险性很高的化工品的话,就可能导致串味,甚至使货物根本不能再使用。